顯然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所以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唯壹來源,又是被投資企業分紅派息的最高限額。而以固定紅利分配通常就可能存在二種情況,壹是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二是被投資方低於本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
第壹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收到的固定紅利,將超過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而超過部分來源不是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如果對該部分也免稅,顯然是濫用股息紅利免稅制度進行避稅。
在第二種情況下,投資企業收到的固定紅利,將低於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被投資單位會保留大量盈余。顯然紅利來源於被投資單位的稅後利潤,符合免稅的條件。
約定固定紅利從股權轉讓和清算兩個角度來考慮,是否會導致投資企業不同的稅負呢。
如果投資企業預期轉讓股權,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將導致企業凈資產大大降低,如果轉讓股權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會使轉讓價格也相應降低。投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由於過多地分配紅利而減少,由於稅法要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相應也降低了資本利得稅負。相反,如果被投資方低於本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會增加資本利得稅。因此,投資企業預期將轉讓股權,必定平時盡量獲得更多紅利,給予被投資方更多的分紅壓力,導致被投資方超出本企業創造稅後利潤總額進行分配,投資企業利用紅利免稅政策而減少資本利得稅。而該方式下,違反了股息紅利免稅政策避免重復征稅的初衷,濫用股息紅利免稅進行避稅,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
如果投資企業預期清算被投資企業,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仍適用免稅政策。因此,只要前期固定紅利,未超過稅後利潤總額,不存在稅負變化。
總之,居民企業之間約定以固定紅利分配,需要註意兩個稅務風險:第壹,部分稅前分配,固定紅利超過按出資比例應分配的紅利而導致的稅務風險;第二,濫用免稅政策進行避稅,故意利用紅利免稅而減少資本利得稅。企業稅務人員需要認真地理解股息紅利實質含義和掌握其限制條件,才能為企業節稅帶來最大限度的稅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