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
2、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3、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4、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5、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6、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7、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單位車輛違章有哪些處理規定
1、行政辦堅持填寫派車記錄,方可出車,註明每臺車的駕駛員和使用起止時間,在該時間段的交通違章由該駕駛員承擔;如果有違章但此時間段沒有對應的派車記錄的,原則上由該車專職司機和派車人員承擔交通違章責任;
2、派車人員和駕駛員將公車私用,不按派車單執行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在此時間段的交通違章壹律由該派車人員和駕駛員承擔;
3、行政辦每月月底前對公司所有公務車輛交通違章情況進行網上查詢,有違章記錄的,書面通報給車輛專職司機或指定使用人;
4、公司車輛交通違章處理的原則是:誰違章、誰處理,處理違章所涉及的扣分處罰由違章責任人承擔;處理違章所涉及的費用按以下兩種情況酌情處理;
5、承擔交通違章的責任人應及時消除違章記錄,如通報當月未消除違章記錄,行政辦通知財務部從責任人最近壹個月工資中預扣違章處理費用,該費包括罰款和扣分處置費用;
6、預扣違章處理費用後,如責任人已消除違章記錄的,預扣費用如數退還;超過壹個月責任人仍未消除違章記錄的,由行政辦代為處理;
7、員工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前,應先到行政辦核對有無交通違章責任記錄,如果有違章記錄的,該員工必須先按本規定消除違章記錄才能辦理調動或離職手續,工資十五天後才可發放。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壹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壹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