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管理是指除專業技術、行政執法等職位以外的公務員職位。綜合管理類職位是事業單位中人數最多的主要類別。需要註意的是,雖然政府機關的工作需要各種專業知識,但綜合管理類的公務員很多是有專業資格的,在自己的工作領域從事研究和決策,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造詣,但他們的工作仍然屬於政府機關的行政工作,所以不算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2.專業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公共行政的實施提供直接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類別。專業技術崗位的本質特征是指在公務員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公共管理的實施提供特殊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崗位。
3.行政執法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基層單位行政執法崗位中設置的公務員崗位類別。行政執法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相對於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只有執法權,沒有解釋權,發生糾紛時沒有裁判權。
4.關於法官和檢察官的職位
這部法律與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在公務員範圍上有了新的變化,法官、檢察官也被納入公務員範圍。
公務員,又稱國家公務員,是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公職人員。在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
拓展信息崗位分類制度是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的基礎和依據。
職位分類是以工作職位為基礎的人員分類系統。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位及其相應的職責。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要素,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職位是以“物”為中心設定的,不是由人設定的。即先有職位,再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少合適的公務員時,就會出現“職位空缺”的現象。
二是職位數量有限,由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根據這些因素確定的職數,就是機構的編制。
第三,職位相對穩定。同樣的職能可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擔任,不因公務員的去留而改變。
第四,職位壹定要按照壹定的標準來確定,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職責、任職資格等等。
職位分類的具體方式是根據工作性質和內容的異同,將公務員依次劃分為職位門、職位組和職位部門;然後根據職責的程度、工作的難易程度和所需的資格條件,將不同部門的職位劃分為若幹個有序的級別,並在級別劃分的基礎上列出等級,這樣就可以將不同部門的職位按照職責的程度進行統壹排名。
因此,職位分類為公務員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等人事管理提供了依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 * *和中國公務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