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壹級:壹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至六名;
(五)局級正職:13級至8級;
(六)副局級:十五至十級;
(七)縣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級副職:二十至十四名;
(九)鄉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和副省級市機關主任對應十五至十級;處級副職對應17級至11級。
公務員轉任資格:
第六條?調入人選應當符合《公務員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較強的工作能力,勤奮敬業,業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崗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格。
(三)具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擬任職務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調入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經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和省級機關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五)調任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歲;調任縣(市)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歲,調任其他科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要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省級以上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條公務員調離機關後擬調入機關的,從機關調入時擔任的職務到擬調入的職務,應當具有規定的晉升資格年限。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轉崗: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正在受處分期間或者受影響期間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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