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公務員交流制度起源於幹部交流制度。早在1942,為了更好地培養和鍛煉幹部,密切軍隊與地方、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提高軍隊戰鬥力,適應戰爭環境的要求,中央軍委進行了軍隊幹部交流。新中國成立後,幹部交流制度得到了進壹步規範和發展。1962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了中央關於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的決定,明確了幹部交流的對象和程序,提出定期幹部交流是幹部管理的壹項重要制度。幹部交流制度在文革中遭到嚴重破壞,基本被廢除。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別是幹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幹部交流制度得到了恢復和發展。65438-0990中央印發《關於實行黨和國家機關領導幹部交流制度的決定》。1993在繼承和發展黨的幹部交流制度傳統的基礎上,認真總結我國幹部調配制度的成功經驗,積極借鑒國外公務員交流制度的先進之處,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設專章對公務員交流的範圍、形式、程序和法律後果作出了規定。至此,我國幹部交流制度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公務員交流的概念應運而生。依法管理成為幹部交流的重要特征。今後,根據這壹規定,國務院人事部出臺了《國家公務員職務輪換(輪崗)暫行辦法》等規定,進壹步規範公務員的交流行為。根據上述決定、規定和規則,結合地方各部門實際,各地各部門也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規範地方部門公務員交流工作,確保交流工作全面有序開展。現行公務員法的頒布,使我國公務員交流制度有了更加規範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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