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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年假時間規定

公務員休假規定

1、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2、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3、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4、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5、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休假待遇,是勞動者自由支配休息、放松的時間。而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各種福利待遇,如組織旅遊、報銷旅遊費等,只是在高於法定標準之外給予勞動者的福利,是激勵員工勞動、提高待遇的壹種舉措。

公務員年假的天數如下:

1、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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