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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級檔次表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可分為十級: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壹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公務員職務、職級、級別表:

1、專業技術類任職資格(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

2、專業技術類(壹級總監、二級總監、壹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壹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官、專業技術員)。

3、行政執法類(督辦、壹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壹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壹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4、綜合管理類(正廳、副廳、副處、正科、副科、科員、辦事員)。

5、職級(壹級巡查員、二級巡查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6、級別(十三級至八級、十五級至十級、十七級至十壹級、十八級至十二級、十九級至十三級、二十級至十四級、二十壹級至十五級、二十二級至十六級、二十三級至十七級、二十四級至十八級、二十六級至十八級、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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