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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全額扣除的情況包括哪些

(1)個人所得稅:

1.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準予全額扣除。三、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3.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4.通過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5.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04號)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6.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7.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8.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壹條第八款規定:“8.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9.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

10.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遊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 壹、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本通知第壹條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至第四條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

11.對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的捐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三)個人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和物資支出可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2)企業所得稅: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2.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3.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4.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

5.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

6.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

7.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

8.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

9.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10.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18號)。

1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12.企業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和物資支出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1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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