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律師和社會律師有以下區別:
壹、從從業資格來看:
社會律師要求:
1、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和律師執業資格;
2、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3、品行良好。
公職律師要求:
1、政府公職律師應符合律師法中關於律師執業應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2、公職律師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服務,是履行公務員的特殊職務行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賦予的壹種義務。因此,均為無償服務;
3、公職律師是國家行政部門設立的政府律師,由政府支付薪水,屬於參公編制。
二、從工作內容來看:
社會律師: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公職律師:
1、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特別是對涉及全局性的特點、難點問題的法律論證,提供可行性分析;
2、參與黨委、政府領導信訪接待工作;
3、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4、為政府系統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5、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義務為公民解答法律咨詢問題。
三、從職業發展前景來看:
兩者各有各的優缺點:
作為社會律師,需要接受各種各樣的挑戰,需要時時追隨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的發展,不斷叠代自己的壹切。知識、技能、閱歷、經驗、人脈隨時需要啟動升級。未來有很大的未知性,機遇、風險、陷阱壹切皆有可能。
公職律師人員最大的優點是穩定,妳的能力不需要接受市場檢閱,按時發放工資,不用去銷售自己。不過未來壹眼就能望到頭,沒有太大的挑戰性,容易讓人失去挑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