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如果是公訴辦營業執照,則需要的具體的條件包括:
1、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
2、有歸企業所有的財產,並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核算機構、勞動組織以及相關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不能註冊公司。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1、個人或以他人的名義經營或經營企業;
2、違反規定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者證券;
3、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投資其他證券;
4、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股份的個人;
5、違反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規定從事兼職或兼職工作,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6、辭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在前職務管轄範圍內的經營範圍內的從業,或者從事與業務有關的營利活動。在前任職位的管轄範圍內。
綜上所述,公職人員不能註冊個體工商戶。法律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否則會被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汙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壹)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