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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思考

村幹部是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城市社區的具體組織者和領導者。他們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行使公共權力。村幹部在行使公權力時是否不公、低效、違法,非常有必要接受相關部門的有效監督。目前,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審計主體不明確、法律規定不明確、監督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國家應盡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主體,細化村幹部經濟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村幹部經濟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加強對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促進城鄉社區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

壹,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現有模式及問題

(壹)現有的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模式

1,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幹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查和監督;

2、鄉鎮街道部門對村幹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查和監督(雙代管模式);

3、縣(區)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審查組,對村幹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查和監督;

4.縣(區)部門委托審計機關對村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5、縣(區)審計機關派出機構對村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2)存在的問題

1,審核主體不明確。

第壹種模式,村裏的民主理財小組對駐村幹部的經濟責任進行檢查監督,屬於內部審計,由村民代表選舉產生的民主理財小組作為審計主體是非常合適的。其他模式不是內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相比,其審計結果和審計決定更具法律效力,對村幹部的評價和使用乃至處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證據作用。因此,要求審計主體必須明確,具有法律職能。鄉鎮街道農業經濟管理部門是農村經濟的管理主管部門,其他部門組成的聯合審查組是臨時監督檢查機構。他們對村幹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查和監督,其監督結果的法律效力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審計部門對村幹部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從執法主體、執法過程和執法結果上都有《審計法》的法律支持。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財政收支和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審計的其他財政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的財政收支,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辦理的各種資金收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規定: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縣鄉兩級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的指導部門要切實組織好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和監督。村幹部任期屆滿或離任都要接受審計。根據上述法律,審計部門可以對“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審計的其他財務收支”和“依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各項資金收入”進行審計,對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員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問題進行核查。然而,農業部、監察部和國務院糾風辦,

審計機關未列為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能部門。行使審計法規定的職權的審計機關不作為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審計部門參與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式要麽是縣級紀檢組織部門委托,要麽是鄉鎮黨委政府委托,造成了實際工作中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主體不明確的問題。如果審計主體不明確,責任不明確,工作的主動性自然受到影響。

2、審計監督機制不規範。

壹是開展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形式不規範。有的地方把紀檢和農經部門合二為壹,農經工作人員負責查賬,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違紀問題;有的地方成立了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心,由審計機關牽頭,農、經、紀檢等部門配合。有的地方鄉鎮街道成立審計站,負責本轄區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的地方設立縣審計機構,負責所在縣的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範圍可以跨鄉鎮街道;等壹下。二是審核程序不規範。有的嚴格按照審計程序,有的只註重賬表的檢查取證,有的只是調賬查賬,走過場。三是審計文書不規範。各地都有風格,不規範不統壹。

。由於監督機制不同,審計結果的應用效果不壹致,影響了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有的地方對村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有松有緊,有的地方試點完成後就沒有下文了。各地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很不平衡。

3.法律法規不健全,定義不明確。

第壹個問題在於缺乏國家權威的村級經濟管理法律制度。壹些省市制定了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條例,壹些地方也制定了壹些村集體經濟管理辦法。但是,並不是每個省、市、縣都制定了村集體經濟管理的法律制度。村集體經濟存在於每壹個村莊,關系到全國農村和城市社區每壹個居民的切身利益。每個省市村都需要加強管理。國家有必要制定壹個指導性、規範性的法律文件,比如國務院發布的《村集體經濟管理條例》,然後制定出臺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法規,使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和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對村幹部因不作為或亂作為侵害集體經濟或給村集體經濟造成損害的行為,缺乏明確具體的處罰規定。現有的經濟管理法規基本上都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執行國家或者單位財產管理法律法規,或者侵害國家或者單位利益,或者因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國家或者單位財產損失的,現有法律法規基本上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而村幹部出現上述問題時,卻很難找到相應的明確規定。很多有經濟問題的村幹部利用不明確的法律制度,找借口抵賴,不服從有關部門的處罰。重慶晚報報道沙坪壩區梨樹灣村原黨支部涉嫌貪汙受賄600多萬元給大全。面對檢察院的指控,他壹再堅稱自己是無辜的,理由是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另據報道,某村因財務管理問題,連續兩名財務出納賬目不清,集體資金數十萬元被個人長期占用。法制、檢察部門多次出面處理,也是因為當事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有針對村幹部的具體法律規定。對於村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壹旦檢查出問題,應該有哪些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來處理。

4.審計的內容和方法單壹。

目前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是財務審計,很少進行績效審計。只註重對村幹部守法經濟方面的監督,而缺乏對其執行國家政策、科學利用包括財力在內的地方資源、依法有效發展村經濟的整體情況的審計監督。在審計方法和審計技術上,大多局限於賬目的基礎審計,采用賬目詳查的方法,不突出重點,費時費力。很少使用基於系統的審計和基於風險的審計方法,很少應用抽樣和計算機審計技術。

5.參與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人員專業素質參差不齊。

由於鄉鎮街道農村經濟管理人員的主要精力用於指導和監督村屋財務管理,其工作經驗和知識更新側重於財務管理,不能指望他們全面掌握和運用審計知識。基層審計人員的構成相當混雜。雖然掌握並運用了審計知識和方法,但在績效審計、抽樣審計、計算機審計等方面的實踐技能運用得並不好。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尤其是在經濟發達的城市社區。

第二,壹些建議

(壹)進壹步提高對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的認識。

1.加強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建設文明、富裕、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城市社區的內在要求。

黨的十七大明確要求,黨要帶領全國各族人民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要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加強對領導幹部和人財物管理使用的監督,完善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辭職罷免等制度,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於為人民謀利益,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好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促進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內在要求。

2.村幹部在行使公權力時不公平、不合法、效率低下,這對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提出了迫切要求。

村幹部是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城市社區的具體組織者和領導者。他們大多克己奉公,勇挑重擔,積極帶領當地人民發展經濟,建設自己的美好家園。但是,也有相當壹部分村幹部能力素質差,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缺乏創業的勇氣和智慧,不能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影響了當地經濟的發展;還有壹些村幹部法制觀念淡薄,不遵紀守法,不能正確行使權力,給集體事業帶來危害;更有甚者,他們違法亂紀,以權謀私,肆意侵吞集體財產,成為集體經濟的破壞者。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四年共受理舉報165件,其中村幹部職務犯罪舉報35件,占21.2%,其中挪用舉報4件,初查舉報19件,立案偵查舉報8件13人。

。對山東省臨沂市1.305名村級幹部進行審計後,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經濟案件線索69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1.6人。山西省洪洞縣曹聖村黨支部書記王東吉利用其縣人大代表、黨支部書記的身份,擺平工商、稅務、公安等方面的關系,為其子非法經營黑磚窯提供保護傘。本來是為人民服務的公權力,卻間接成為剝削壓榨勞動人民血汗的工具,是又壹個以權謀私的典型。由此可見,對村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建立健全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法規。

1,制定村集體經濟管理的規章制度。

國務院或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制定《村集體經濟財產管理條例》,或修改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將村集體經濟納入法制化管理範圍。各地紛紛制定或完善管理辦法,覆蓋全國每壹個村,使村宅集體經濟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制定對村幹部經濟違法行為的處罰辦法。

制定村幹部經濟違法行為處罰法規,明確村幹部經濟違法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哪個部門是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如何。讓村幹部明白,只要在行使公權力時低效、不公平、不合法,就會被追究責任、受到懲罰,甚至被沒收財產、判刑入獄。

3.完善審計法律法規

壹是在制定新的審計條例和實施辦法時,應將村經濟和村幹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明確納入審計機關的職責範圍,表述要具體。村經濟不是私有財產,相當壹部分是政府對村莊建設項目的扶持資金。當然,對村經濟進行審計是審計部門的職責。二是修改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不壹致的內容,使所有關於村經濟和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口徑壹致,形成協調良好的法律體系。

(三)加強基層審計隊伍建設

整合基層審計資源,將農業經濟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監督的職能並入審計部門,設立縣級審計部門的派出機構。其職責之壹是對村經濟和村幹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國家審計的最高法律是審計法,規定國家審計的主體只是各級審計機關。因此,有必要整合參與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力資源,增加基層審計人員的編制,重視基層審計人員的專業培訓,推動並順利完成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四)加強對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成立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加強對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建立健全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成員聯席會議機制,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推動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由賬目型審計向制度型審計和風險型審計轉變,加快計算機審計方式的推廣應用,加大績效審計力度,促進村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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