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南省為例:
《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
壹、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正式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親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按規定申請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壹)死者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死者父母(含養父母和對死者盡過主要撫養義務的人)男年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死者子女(含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未滿18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壹)死者遺屬已經去世;
(二)死者配偶再婚;
(三)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養或參軍;
(四)死者遺屬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壹)各市縣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每年7月1日,各市縣應按本市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20%的原則調整,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各市縣應及時調整公布本市縣當年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省本級及駐省外和市縣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按海口市公布的補助標準執行;省地方稅務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垂直管理市縣單位及省藥品檢驗所市縣分所等單位,按照人員經費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所在地市縣公布的補助標準執行。
(三)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海南省林業局所屬部分林場、保護區改變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瓊編〔1989〕110號)所列的,海南番加省級森林經營所等13家保護區(經營所)委托市縣管理,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所在地市縣公布的補助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