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等文件精神,決定繼續對公***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
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壹、對公***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賃住房建成後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賃住房。
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對公***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賃住房。
擴展資料:
根據《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百度百科-關於公***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