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特點:
1,單個集合範圍
車輛購置稅作為壹種財產稅,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稅,是以購買的具體車輛為征稅對象,而不是所有的財產或消費者財產。
2.收藏環節單壹。
車輛購置稅壹次性征收,不是在生產、噪聲經營、消費的每壹個環節都征收,而是只在退出流通、進入消費領域的某壹個特定環節征收。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車輛魏宏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應納稅額× 10%(排量1.6升及以下乘用車為7.5%)。根據不同情況,計稅價格確定如下:
1)應稅價值,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向銷售者支付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不含增值稅。也就是說,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是以您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上開具的價款和費用總額除以(1+13%)作為計稅依據,再乘以10%(排氣量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購置稅稅率按7.5%計算)。
比如,消費者購買壹輛654.38+萬元(超過654.38+0.6升)的國產車,去掉增值稅後按654.38+00%征稅。計算公式為100000÷1.13×0.1 = 8849.56元。
2010年2月28日下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通知,自2011月28日起,對排量為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統壹按照10%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應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