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契稅;
2、納稅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已納的契稅;
3、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能完成銷售交易且已按規定繳納契稅的,在辦理退房手續後,退還已納契稅;
4、買房時適用稅率錯誤的,經稅務窗口工作人員驗證通過可以退稅;
5、房屋買賣合同房屋面積大於房屋產權證面積的,憑房屋產權證及退款證明可以退稅;
6、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原則上給予辦理退稅,但購房人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的,不予退稅;
7、已簽訂合同,並辦理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原則上已納契稅不予退還,但經法定程序判定該房地產交易合同及發生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無效的,已繳契稅可以給予退稅。
購房契稅的退稅政策:
1、購房者因故解除購房合同,且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2、購房者已繳納契稅,但因特殊原因需退房並要求退稅;
3、相關稅務機關核實購房者的退稅申請並確認符合退稅條件;
4、購房者提供了必要的退稅證明材料,如購房合同、稅務繳納憑證等;
5、購房者按照規定程序向稅務機關提交退稅申請。
綜上所述,購房契稅能退的條件包括納稅人超繳稅款、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交易未完成且已繳納契稅、適用稅率錯誤、房屋面積大於產權證面積、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但不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經法定程序判定交易合同及權屬轉移無效。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應退還已征契稅的批復》
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對其已納稅款應予以退還。
當購房人從銀行取得抵押憑證時,購房人與原產權人之間的房屋產權轉移已經完成,必須依法繳納契稅,這種情況退房就不再給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