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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公職人員應堅持的原則

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堅持抓早抓大,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壹,堅持原則:

1,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黨的領導是行政處罰工作的“綱”和“魂”。黨領導壹切工作,黨管幹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內容。公職人員在中國國家治理體系中處於特殊而重要的地位。給予公職人員政府處分,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程序。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我國國家機構應當遵循的憲法原則。行政處分要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策、批準;同時也要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行政處分的決定和批準等決定的有效執行。

2、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行政處罰也應遵循這壹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即以案件事實為依據,必須以收集到的證據所證實的案件事實為依據,而不是以主觀臆測和個人意誌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衡量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依照法律的規定正確處理案件。堅持這些原則,必須在準確判斷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統籌兼顧,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當確定對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分種類。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危害極大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相反,應當給予相對較輕的行政處分。簡而言之,就是要做到刑罰公平,防止體重異常。

3、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吸取過去的教訓,挽救生命,是我們黨的壹貫方針,是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刻的歷史教訓中總結出來的。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的原則,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政策在政務中的具體體現。懲罰和教育是相輔相成的。懲罰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挽救和教育違法公職人員的手段。對於違法的公職人員,不能壹味姑息,寬中有輸,或片面從嚴,而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相濟。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嚴格守法、團結同誌的目的,充分發揮行政處罰的教育、引導和監督作用,從整體上促進“不能腐、不能腐、不想腐”。

二、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經過法定程序,不受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了這壹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思維在行政處罰中的具體體現。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必須依法實施。這壹規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於保護公職人員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有利於防止不作為和不作為。這壹要求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情節應當合法,不能確定的原因不應受到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也要在法定幅度內,不得在法律之外隨意變更或突破;另壹方面,法律責任的追究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違反程序規定的行政處罰活動不僅違法,還可能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只有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才能防止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可能出現的任意性、偏見和越權,促進行政處罰依法進行,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規定:

第四條給予公職人員行政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分;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對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受到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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