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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進其他單位處置的舊設備,稅率2%,再賣出,如何繳稅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二、單位按下列方法計算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普通發票。

應交增值稅=含稅銷售額(舊設備)/(1+4%)*4%/2(壹般納稅人)

應交增值稅=含稅銷售額(舊設備)/(1+3%)*3%/2(小規模納稅人)

如:某壹般納稅人銷售購進未抵扣已使用舊設備50000元,開具了普通發票。

借:銀行存款等 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8076.9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923.08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961.54

貸:營業外收入 961.54

上交增值稅為:1923.08-961.54=961.54元。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壹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第二條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擴展資料:

(壹)月份終了,企業應將當月發生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自“應交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這樣“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不出現貸方余額,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二)月份終了,企業將當月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即: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三)當月繳納當月實現的增值稅(例如開具專用繳款書預繳稅款)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

(四)當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實現的增值稅時,如常見的申報期申報納稅、補繳以前月份欠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

(五)“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貸方無余額。

(六)“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多繳的增值稅,貸方余額反映未繳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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