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涉及稅收的官制主要有十余種。
1、上計:戰國、秦、漢時年終考核地方官員成績的方法。戰國時群臣於年終須將稅賦收入寫於木卷,呈送國君考核,稱為上計。
2、戶部:官署名。三國以後,常置度支尚書,掌財用,隋始以度支尚書為民部尚書。唐改戶部,為六部之壹,掌管全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事務,長官為戶部尚書。歷代相沿不改。清末將民政部分劃出添設民政部,財政部分改設度支部,戶部遂廢。
3、市舶司:官署名。掌檢查出入海港的船舶,征收商稅,收購政府專賣品和管理外商等事務。
4、稅務處:官署名。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設立,辛亥革命後沿置。除涉及外交支用稅項外,有關於海關關稅事務,統歸稅務處核辦,並指揮地方海關監督和通過總稅務司間接指揮地方稅務司。設督辦、會辦、提調,但實權均為外籍的總稅務司操縱。
5、鄉有秩:秦漢鄉官之壹。掌聽訟收稅等事。《續漢書。百官誌五》:“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壹鄉人。”註引《漢官》雲:“鄉戶五千則置有秩。”
6、徹侯:爵位名。秦制二等爵之最高壹級。漢沿置,後因避武帝諱,改稱通侯,又改列侯。漢代列侯有征收封邑租稅之權,征收稅以初封時所劃定的戶數為範圍。大者戶以萬計,小者戶以百計。列侯壹般住京師,而不住在封地,其封地行政仍由中央所派的相掌握,列侯本人不予聞。
7、關內侯:爵位名。秦漢時置,為二十等爵的第十九級,位在徹(通)侯之次。壹般封有食邑多少戶,有按規定戶數征收租稅之權。南北朝時沿用,僅成為爵位的壹種品級。詳見俞正煊《癸已類稿》卷十壹“關內侯說”。
8、鹽官:官名。西漢武帝時為專賣鹽鐵,東漢時在隸郡縣設,主收鹽稅。
9、大使:官名。多指特派出巡之大臣。從隋朝壹直延用。元制設管稅務者名稅大使。
10、兩稅使:唐代掌管夏、秋兩稅事務的長官,系臨時派遣,多以鹽鐵轉運使兼任。
古代稅收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壹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並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並征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征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隨著手工業的發展,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範圍日漸擴大。就征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壹步對工商各稅課征,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征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征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這壹歷史時期的稅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設三司使分管各稅,鹽鐵司主管商稅、鹽、茶、鐵、役;度支司主管錢帛、糧科;戶部司主管戶口、土地、錢谷賦役等。明清由戶部主管各稅征收,戶部下分設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在地方由知府、知縣主管賦稅。宋代以後逐步實行包稅制,稱為買樸或稱樸買。元代對銀礦、朱砂、水銀等礦產品普遍實行包稅制。清代初期為加強賦稅管理,在明萬歷舊籍的基礎上編纂了《賦役全書》,分發各州縣,詳細記載:地畝、人丁原額;逃亡人丁及荒地畝數;開荒地畝及招募人丁數;賦稅的實征、起運、存留數等。還另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與黃冊作為《賦役全書》的附件。丈量冊詳載上中下田則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黃冊以記載戶口為主,也記載各戶的田畝數。建立了壹套比較完整的田賦征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