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培訓補貼如下:
對新錄用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大中專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企業,簽訂期限超過1年的勞動合同,並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參加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或企業職業培訓補貼。企業職工參加新學徒培訓和技師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對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開展勞動者代培訓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扶貧車間等生產經營主體,按照吸納人數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職業培訓補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在停工恢復期組織員工參加線上線下培訓的,將納入資助培訓範圍。補貼標準由省級人社和財政部門確定。
申請流程如下:
1.申請崗位技能培訓、技師培訓和新學徒培訓補貼的企業,應向人社部門提供培訓機構開具的稅務發票。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學徒培訓前,應將培訓計劃、培訓師名冊和勞動合同復印件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2.人社部門審核後,將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至申請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其他銀行賬戶,由申請人自主選擇,下同或個人信用賬戶支付至企業、培訓機構銀行賬戶,用於申請或直接補貼培訓機構培訓補貼。
擴大內容: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必須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其中,留學人員須取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學歷學位認證;
(2)申請補貼的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地戶籍(在“兩區”就業創業的外地及港澳臺高校畢業生不受戶籍限制);
(三)申請人在我市就業創業,用人單位或創業主體(含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包括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失業個體工商戶負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涵蓋離校後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擴展至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離校後兩年內未就業的中職畢業生。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實習單位,給予壹定標準的就業實習補貼,用於實習單位支付實習生實習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為實習生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對實習生進行指導和管理。見習期滿見習保留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