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秦漢。秦統壹六國後,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對稅制進行了改進。地租和賦稅是秦國財產的重要來源。除了按田收租,秦還談到了戶稅,即人頭稅。農民的數量直接影響到家庭的收入,所以早在商鞅變法時期就明確規定:“農民有兩個以上的男子,不論其差異大小,均收雙倍的稅。”秦代的倉法還規定了莊稼成熟後國家收多少地租,史稱“半稅”,意思是收三分之二的地租和稅。實際上繼承了六國舊制度。除了上述兩稅之外,秦代還有徭役制度,這是無償強迫勞動的教訓,是秦徭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秦朝的稅制是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其賦稅形式和稅制變遷與封建割據、封建統壹和生產力發展是壹致的。秦代財政的壹個重要特點是,它不僅開創了中國兩千多年封建稅制的制度,而且發展了獨具特色的秦代稅制,因此秦代稅制顯示了其完整性和系統性。這種稅制結構產生了土地私有制,為土地私有制服務,生產關系適合生產力,導致了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漢朝時,國家把農民編入戶籍,作為征收賦稅和徭役的依據。農民是國家稅收的主要接受者,農民的稅收有四種:地租(土地稅)、計算稅和口頭稅(人頭稅)、徭役和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了秦亡的教訓,對薄稅不聞不問,但到了漢朝,地租輕,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壹稅,文帝實行三十稅壹稅,東漢光武帝把地租恢復到三十稅壹稅。漢代的編戶制度正式形成了中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役制度。
三、魏晉南北朝隋唐。魏晉至初唐,秦漢稅制逐漸改變,唐代實行租佃制。唐代的租佃稅制是唐代以前中國各朝代兩千多年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改租制度的內容是:丁南每年向國家繳納蘇爾石,稱為租;付兩丈絲,三兩棉或兩尺布,三斤麻,這叫調劑。每個丁每年都要服20天的徭役。不發球,則每天輸三尺絲或三尺七寸五分布,這叫代理,也叫“代理輸”。租付制的基礎是實行均田制,規定每壹個長大的農民都要得到100畝土地。所以國家征收租付制,只問他的身體,不問財產。租佃稅制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早期稅制的整合,有所創新,內容較為系統完整。因此,它在中國封建稅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作為隋、唐初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租佃調節制度在當時封建國家確實起到了調動農民積極性、恢復和發展農業經濟、保證稅收的作用。但隨著唐代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特別是均田制遭到破壞,土地兼並嚴重,戶數流失,賦稅剝削加劇,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危機加深,租佃調節制度的不合理性更加明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修改了兩部稅法。兩個稅法的主要內容是:①國家根據財政支出確定稅收總額,各地根據中央下撥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征收。(3)每年夏秋兩次征收,6月份繳納夏稅限額,10月份繳納秋稅限額。所以說“兩稅”稅法把以人為征稅標準的原則改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征稅標準的原則,這是土地所有制變化的反映,是中國古代稅制的重大變革。兩個稅法實施之初,混亂的稅制得到統壹,納稅範圍擴大,人民負擔得到壹定程度的減輕。後來弊多,收藏趨於厚重。但由於兩種學說適應了地主私有制經濟的發展,其稅制的基本原則為後來的封建王朝所奉行。
第四,宋元。宋仍沿用唐朝的稅法,但將其分為田賦,但宋代沒有統壹的田賦法。宋天福的正額並不高,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各種附加稅是很重的。與兩稅和附加稅並存的還有其他雜稅。此外,宋朝還對出海的商船和從海外國家來中國進行貿易的船只征稅。但宋朝積貧積弱,屢遭侵略。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解決田賦負擔不均的問題,王安石實行均田稅的原則來清田。“田方”是指每年九月由縣令負責丈量土地,根據土地的肥瘦分為五等,登記在賬本上。“均稅”是指根據“方場”的結果,使稅額相等。在被清理的地區,過去向政府納稅的農民多少減輕了負擔,而擁有更多土地的人要繳納更多的稅,這符合稅負公平原則。所以馬克思稱王安石為11世紀中國的改革家。壹些現代學者甚至評論說,青苗法和方田均稅法是具有現代國家資本主義特征的法律。但元政權占領中原的時間不同,各地原有的法制也不同。元朝的田賦法模仿了北方唐朝的租佃法和江南唐朝的稅法。素有“南方重於糧,北方重於役”之稱。
五、爽朗。明朝和歷代壹樣,還是以農業為主,農業稅-田賦是國家最大的財政投入,稅-稅-役為輔。明初制定了兩部稅法,田賦分為夏稅和秋糧。明朝中葉以後,由於賦稅沈重,民眾逃亡嚴重,原有的稅制日益失效,嚴重影響了財政收入。因此,從嘉靖十年開始,實行“壹鞭法”改革,將各種稅盡可能合並為幾個貨幣稅,以貨幣的征收代替實物的征收和官吏的征收。其主要內容是以土地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征銀代替實物征收;鞭刑是中國古代稅制的壹項重大改革。它以貨幣稅代替實物稅,結束了世代守貨的國稅方法,廢除了古代的直接勞役稅制,放松了人身依附關系。以資產稅取代原有的按人頭計稅的稅制,有利於稅收的合理分擔。這部法律的實施反映了明代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清初繼承明制,繼續實行鞭法,但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然是兩個稅目。隨著土地兼並的進壹步發展,貧困失地農民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農民繼續按丁征收丁稅,他們將難以承受,不僅使國家失去征收丁稅的保障,而且由於農民害怕丁稅被流放和隱匿賬目,還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雍正時期實行“坦丁入穆”。坦丁入畝,又稱地田合壹,是清朝在壹條鞭法的基礎上實施的重大稅制改革。首先,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口數作為丁稅的固定總量,然後“養人不加稅”。第二步,實行丁、丁合壹,將丁陰傳入田,收統丁陰。“攤地入畝”的實施,完成了稅役的合並,取消了稅收的雙重標準。人頭稅基本上取消了。這壹改革將稅負與財產和承受能力掛鉤,減輕了農民負擔,在壹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不均的狀況,削弱了封建國家農民的人身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