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壹條。
(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如何處理資金用於支付自己、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的消費支出和購買家庭財產的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使用企業資金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和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核算。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和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