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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溢價增資計入資本公積的投資款能否返還?

資本溢價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投資人的投入資本超過其註冊資本的數額。該項差額是按投資人的出資額與其在新增註冊資本中應占的份額數的差異計算的。

在企業創立時,出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全部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在企業重組並有新的投資者加入時,相同數量的出資額,由於出資時間不同,對企業產生的影響也不壹樣。在創立時投資,不但投資風險性很大,而且資本利潤率很低,而新加入的投資者既避開了產品試生產,開辟市場的風險,又享受了企業經營過程中業已形成的留在收益。

所以,為了維護原有投資者的權益,新加入的投資者要付出大於原有投資者的出資額,才能取得與原投資者相同的投資比例。其中,按投資比例計算的出資額部分,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大於部分應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股東溢價增資計入資本公積的投資款不屬於《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出資”。

1、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法》意義上的“出資”就相當於“註冊資本”。

而註冊資本是法律上的概念,實收資本是會計上的概念。註冊資本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公司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即企業收到的各投資者根據合同、協議、章程規定實際交納的資本數額,或者說,實收資本是公司成立時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

股東溢價增資投入公司的投資款由兩部分構成,分別計入“實收資本”的增資和計入“資本公積”的增資溢價。非常明確,因增資溢價而計入資本公積的投資款,不屬於《公司法》意義上的“出資”。

2、《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並未規定股東不能“抽逃”資本公積金。

依據《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資本公積金可以轉增股本,但不能彌補虧損。

(1)對於企業股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已明確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2)對於自然人股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個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不含以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情形)轉增股本的,應該壹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該及時代扣代繳。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後,只是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會計科目的數額發生變化,但的凈資產總額並未發生變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並不需要和公司“減資”壹樣,對外公告及向公司債權人提供擔保。由此可見,《公司法》對待股東“出資”和“資本公積金”上,並未同等對待。《公司法》並未限制股東在會計上“減少”資本公積金而“增加”股本(註冊資金)。

綜上,註冊資本因對外公示而產生的公信力,基於第三人因信賴該公示而產生需要保護的交易秩序,故《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資本公積金只是公司對內會計科目的不同設置,資本公積金對外並不公示,第三人也不會因此對資本公積金額而產生信賴利益,故從《公司法》的角度考慮:溢價增資中,股東不能抽逃出資,但可以要求公司返還資本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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