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予日期壹般在相關上市公司的激勵計劃獲得股東大會批準後,由董事會決定。因為股票增值權計劃只是授予相關人員當時的股票價格與授予日授予的股票價格之間的差額所得,並不是員工確定的財產。因此,股票增值權在授予日不征稅。
2.可行權日壹般股票增值權計劃會規定壹個行權限制期,行權限制期滿的次日為可行權日。只有在可行行權日之後,員工才可以在行權的有效期限內有選擇地行使權利。因此,對於股票增值權計劃,員工在可行權日並未獲得任何形式的收益。因此,可行權日不應作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3.行權日是股票增值權授予人行使權利並能獲得利益的日期。只有在出讓人實際行使權利時,稅務機關才能計算出出出讓人實際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收入。因此,實際行權日是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4.規定月數的計算是指根據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定,員工在中國境內工作並享受股票增值權式工資薪金的月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因為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股票增值權計劃的授予日與可行權日的間隔時間不小於1年。因此,對於我國納稅人來說,規定的月數壹般為12個月。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非居民納稅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2000〕190號)的規定,劃分境內和境外所得。
股票增值權是什麽意思?股票增值權(StockAppreciationRights,縮寫為SARs)通常與認購權配合使用,其中股票增值權不需要實際購買股票,管理人在期末直接獲得公司股票增值部分的獎勵(=期末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約定價格),管理人可以選擇增值的現金或購買公司股票。此外,由於經理實際上沒有購買股票,因此可以避免“風險厭惡”的發生。
享有股票增值權的激勵對象並不實際擁有股票,也沒有投票權、認股權或股份分紅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每個股票增值權都與壹只股票掛鉤。股票增值權的每股收益=股票市場價格-授予價格。其中,股票市價壹般為股票增值權持有人簽署行權申請的前壹日有效交易日股票的收盤價。
股票增值權的有效期因公司而異,壹般為授予日起6-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