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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合並稅務處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企業之間的合並、分立和股權重組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在發 生這些情況之前,納稅人往往會在壹些大的稅種方面絞盡腦汁地進行避稅籌劃,而對於小稅種不 夠重視。其實,有許多稅種是可以同時進行籌劃的,契稅就屬於這種情況。

在企業合並中,通常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是指壹個企業存續,而其他的企業 解散的企業合並形式;新設合並是指設立壹個新的企業,而原各方企業均解散的企業合並形式。 不論是吸收合並還是新設合並,契稅稅法都有這樣的規定:在企業合並中,新設方或者存續方承 受被解散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如果合並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的,不征收契稅。在企業分立中,可以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存續分立是指企業在分立時,原企業存續, 而將其壹部分分出並派生設立為壹個或者數個新企業的分立行為;新設分立是指原企業解散,分 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企業的分立行為。

按契稅稅法規定,不論是派生方還是新設方承受原企 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收契稅。在股權重組中,可以分為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前者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 份或者出資,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後者是指公司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單位、個人募集 資金、發行股票的行為。由於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只是承受了股權,而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沒有發生轉移, 所以按契稅法規定,不征收契稅。但是在增資擴股的行為中,承受人是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 股或者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發生了轉移,所以按契稅法規定,承受人應該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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