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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籌劃要堅持什麽原則

第壹、事前籌劃原則

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後,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

由於納稅人的上述籌劃行為是在具體的業務發生之前進行的,因而這些活動或行為就屬於超前行為,需要具備超前意識才能進行。如果某項業務已經發生,相應的納稅結果也就產生了。當納稅結果產生後,納稅人如果因為承擔的稅負比較重,利用隱瞞收入、虛列成本等手段去改變結果,最終會演變成偷逃國家稅款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比如,在企業籌資活動中,企業可采用多種籌資方式、從不同籌資渠道獲取所需資金。從籌資渠道上,可以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負債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銀行貸款、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借款、融資租賃及發行債券等。權益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發行股票和利用企業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籌資渠道不同,資金成本不同,所產生的稅收效應也大不相同。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負債籌資所付的利息可以計入當期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所以負債籌資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稅收擋板”的作用。例如,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的情況下,企業支付了100萬元的利息,要減少應稅所得100萬元,從而減少所得稅33萬元,即100萬元的利息支出,實際上企業只承擔了67萬元。而按照規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處於稅後利潤的分配環節,不能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即實際支付數額與承擔數額壹致,如果企業支付100萬元的股息,則實際承擔的也是100 萬元。這兩者差別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的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由此推論,在壹定的負債範圍內,企業負債越多,稅收的屏蔽作用越大,企業的稅收負擔越小。而許多企業,總是在進行年初財務預測和資金籌集決策時,不考慮稅收籌劃問題,而是到臨近年底需要匯算繳納所得稅時,才想到考慮節稅的問題,而這時籌集的資金已註入,企業的資本結構已經確定,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已無法改變。於是,就采取譬如把權益資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過做賬改頭換面為內部職工集資款,然後再試圖通過利息的稅前列支來降低所得稅負擔等辦法來進行“籌劃”,可是,這種靠做假來進行的“籌劃”方式,是免不了被稅務機關制裁的。

第二,合理性原則

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如果構建的事實明顯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稅務機關查出,也會無法自圓其說,難以解釋,導致稅收籌劃不成功。

構建合理的事實要註意三個方面的問題:壹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比如,生產啤酒、食品、洗滌劑的公司,其銷售對象均為個體代理商,大多數不具備壹般納稅人資格,其只關心價格,這就給利用讓利、運費等分解銷售收入提供了廣闊天地。相反,如果把這些辦法搬到生產原材料的公司,就明顯不行,因為其銷售對象主要為壹般納稅人,購貨方也要抵扣;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有的產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銷售半徑受到明顯限制,在利用運輸費分解銷售收人時就要註意,不能讓發生的運輸費所產生的運輸半徑,超過正常的、合理的半徑,否則就是虛假事實;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在現代經濟運行中,股權投資活動非常頻繁,合並、分立、兼並已是正常行為,在此過程中形成大量稅收問題,稅收籌劃空間大,但也較困難。《合同法》、《會計法》等其他經濟法規也約束我們構建合理的事實,如果不遵守就無法通過,稅收籌劃也就不成功。

總之,構建事實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所設計的方案壹定要因時因地而宜,不能壹概照搬照套企業稅收籌劃要堅持的原則是什麽?納稅籌劃師。

第三,風險防範原則

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稅收籌劃,其結果可能事與願違,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首先是要防範未能依法納稅的風險。雖說企業日常的納稅核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是由於對相關稅收政策精神缺乏準確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偷逃稅款而受到稅務處罰。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系統性的稅收籌劃過程中極易形成稅收籌劃風險。比如有關企業改制、兼並、分設的稅收籌劃涉及多種稅收優惠,如果不能系統地理解運用,很容易發生籌劃失敗的風險。另外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還與國家政策、經濟環境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比如,在較長的壹段時間裏,國家可能會調整有關稅法,開征壹些新稅種,減少部分稅收優惠等。為此企業必須隨時做出相應的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

任何壹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壹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於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於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壹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壹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比如,盡量推遲納稅是稅務籌劃壹貫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業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購貨物應當盡早購進,這樣企業在早期就可以多發生壹些進項稅額,少納增值稅。盡管企業後期的外購貨物會減少,進項稅額下降,從而企業要多納壹些稅,但企業仍可以從上述推遲納稅中得到益處。無可置疑,這種籌劃辦法確實可以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但是稅法規定:工業企業未入庫、商業企業未付款,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此壹來,企業如果想用盡早購貨的辦法推遲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可能面臨庫房緊缺、存貨占壓大量資金、管理費增加等壹系列問題,從而使這種稅務籌劃辦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壹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於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第五,合法性原則

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符合現有的法律規範,即所做的稅收籌劃活動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使稅務部門提出異議,也能坦然面對。當然,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復雜,有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也有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還有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發布的“財稅字”、“財字”,更有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稅字”、“國稅函發”、“國稅明電”、“國稅內電”以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和各省、地、市、縣國稅局、地稅局發布的“XX字”文件,如何把握這些法律和文件,原則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規定,具體還要看稅收環境,這些全靠稅收籌劃者對稅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職業經驗;二是要註意稅法的新變化。就我國而言,稅法是相對穩定的,但也在經常性地做壹些微調,出臺壹些補充規定。自20世紀90年代初稅種改革後,我國稅法的大框架沒有發生變化,然而微調壹直在進行之中,每年都有變化。進行稅收籌劃就要時時註意稅法的變化,不論是自己制定計劃還是借鑒別的企業的經驗方法,都要註意“時效”問題,否則“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變成“違法”,避稅也就可能演變成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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