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重組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不能以企業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股權重組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和計提折舊。凡股權重組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1)股份制改造時資產評估增值的處理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本條僅適用於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內資企業,所述的資產範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
企業依據本條的規定,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壹並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A、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壹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B、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後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壹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壹經批準確定後,不得更改。
2)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的處理
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資產評估增值計提折舊問題
納稅人的各項資產轉讓、銷售所得應並入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所謂資產轉讓、銷售是指資產所有權轉歸接受方,並取得相應的交換價值(包括有價證券)。
企業在改組活動中涉及的資產轉讓,不確認實現所得,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資產的企業也不得按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其計稅成本;企業已按評估確認價值調整有關資產成本並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的,在申報納稅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轉讓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股票發行溢價是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股權重組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和計提折舊。
凡股權重組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