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中所列的轉讓價格低於實際支付的價格會怎麽樣?
答:現實生活中,個人股東為逃避或減少納稅(代扣)義務,平價、折價或低價轉讓股份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稅務機關會關註這種低價、平價或折價轉讓股份的行為,會根據具體情況對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股份轉讓進行核實,按照核定的差價征稅。對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轉讓方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事實上,在稅務機關的審批過程中,還有很多未解決的問題。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每股凈資產或者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對應的凈資產份額進行核定。但這個規定中所說的“凈資產”是賬面凈資產還是評估凈資產?這個細節問題沒有詳細的說法。再比如,《通知》要求稅務機關出具相關證明作為工商變更的前置條件,試圖通過控股股東變更來控制稅收。但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預先存在的行政許可。因此,《通知》關於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程序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工商部門與稅務部門的對接也確實存在諸多問題。
2.問:稅務機關在什麽情況下會認定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的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股權轉讓申報收益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未出售的不動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該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收入;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行業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企業;
(五)不合理的股權或者股份無償轉讓;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3.問:經稅務機關認定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重新核定?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的公告》第三條規定,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股權轉讓所得,參照每股凈資產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或者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核定。對於擁有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的企業,其中占總資產50%以上的,凈資產額必須經中介機構評估驗證。(2)參照股權轉讓價格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的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3)參照同等或類似條件下同行業企業在股權轉讓價格中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用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實方式。
4.問:轉讓方不認可稅務機關的核查結果怎麽辦?
答:納稅人(轉讓方)對稅務機關采用的核查方式或核查結果不認可的,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據,經確認屬實後另行核查。也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
雖然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自然人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但實際上,稅務機關缺乏判斷自然人股權轉讓價格是否合理的依據。同時,由於股權定價的復雜性,稅務機關在實踐中很難正確核定轉讓所得。
5.問:轉讓方有必要去稅務機關繳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2009〕285號)規定,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扣繳),憑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或不免稅證明繳納。由此可見,無論是有納稅義務的轉讓方,還是有扣繳義務的受讓方都可以去稅務機關納稅。
6.問:向直系親屬轉讓股權可以扣稅嗎?
答:國務院對直系親屬之間的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個稅沒有明確規定。根據2014《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合理:(1)能夠出具有效憑證,證明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因國家政策調整受到較大影響,導致股權低價轉讓的;(2)將股權繼承或轉讓給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撫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三)有關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本企業職工持有的不可轉讓股份的內部轉讓,並有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真實的相關資料;(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管理辦法明確,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是具有明顯低計稅依據的正當理由。如果轉讓方的計稅依據低至零,屬於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轉讓或贈與股權的情況,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雖然直系親屬之間的股權贈與不需要繳納個稅,但是納稅人還需要關註壹些地方稅務機關的征管規定。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119號)對無償轉讓股權的行為規定:直系親屬之間繼承、遺產處置、無償贈與股權的,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提供贈與人與受贈人關系公證書、撫養或贍養關系公證書(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或贍養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填寫並報送《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並留存復印件。
可見,直系親屬之間股份轉讓的個人所得稅,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安排。
7.問:被收養子女股權轉讓是否屬於正當低價轉讓?
答:是的。《收養法》規定,被收養子女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並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稅務機關允許低價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所得無需核實。
8.問:股權對外投資涉及個人所得稅嗎?
答:雖然股權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交易,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股權對外投資屬於股權轉讓範疇,應納稅。例如,王以100萬元的總價款向B公司投入A公司100%的股份..假設王持有A公司股權的原值為654.38+萬元,則本次交易應納稅所得額為654.38+0萬元-654.38+0萬元= 90萬元(不含其他費用),個人所得稅應為90萬元× 20% = 654.38+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