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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稅收最新法規有哪些?

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深化, 股權轉讓 日漸普遍。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我國《 公司法 》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稅收有著緊密的聯系。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壹定的作用。目前,與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三類,分稅種就征收或暫免征作了明確界定。 壹、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壹)壹般政策規定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後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舉例:某公司將長期持有的W公司長期 股權投資 出售,***得價款15.8萬元,存入銀行;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15.2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      158000貸:長期股權投資    152000投資收益       6000據此,該公司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1、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內涵及適用稅率 國稅函[2009]698號文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並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壹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壹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於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於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 法規 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壹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並於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 上市公司 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其他規定 (1)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 股權轉讓合同 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略)。 (2)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稅務機關核準。 三、 個人所得稅 (壹)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註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二)有關涉稅程序和事項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第壹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 股權登記 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股權變更 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於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壹地,這裏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 3、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幾個特殊的政策規定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 違約金 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2、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分兩種情形:第壹種情形:股權轉讓 合同履行 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壹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 股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註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範圍進行了解釋:壹是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壹次量化給職工個人。 四、 印花稅 (壹)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壹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征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 繼承 、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 (三)稅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以上就是 股權轉讓稅收最新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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