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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觀點壹:股權交易的實質是變更了土地等 不動產權 利主體,應征土地增值稅 該觀點主要有三個方面理由。 理由壹:不動產權利實質發生了轉移。當股權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特別是全部股權轉讓時,土地等不動產權利雖然形式上仍在公司名下,但公司整體資產實際上已經易主,作為公司整體資產壹部分的土地等不動產實質上變更了權利主體。 理由二:規避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和國 公司法 》第二十條有“刺破公司面紗”,直接追究股東責任的規定,當公司的主要財產表現為 土地使用權 及其附著物等不動產權利時,公司全部股權的轉讓,其形式上雖為股權交易,土地及其附著物等不動產權利人的名義也未發生變化,但審查交易行為可以認定當事人交易對象的實質是土地及其附著物等不動產權利。這種行為實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以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社會秩序,故應參照“刺破公司面紗”法理認定交易的實質,並適用有關稅收管理的法律。 理由三:國土資源部門類似的規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股權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對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的請示批復如下:“太古可口可樂香港有限公司將其全資擁有的獨資企業——太古飲品(東莞)有限公司全部轉讓給可口可樂(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屬於企業資產的整體出售,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因此,該行為屬於 土地使用權轉讓 ,應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觀點二:股權轉讓行為不能成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因此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稅 該觀點也主要有三個方面理由。 理由壹:應當遵循股權轉讓性質。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A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物屬於公司財產,股東發生變化,但公司本身作為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仍然存在,獨立法人資格並未取消。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也未發生變化,公司以其財產對外承擔的責任也未發生變化。因此,股權轉讓並不直接導致公司房地產等法人財產權的轉讓。 理由二:應當遵循稅收法律主義原則。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本案自然人股東僅是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公司名下的不動產物權等法人財產權並未轉讓,也未到相關部門辦理物權變動的登記,沒有轉讓不動產物權的事實行為。再從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上看,只有房地產轉讓行為才能成為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稅法上沒有規定轉讓股權行為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股權轉讓行為並不能成為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理由三:應當遵循稅收適用原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應該說只是個案批復,不是規範性文件。批復只是針對特定的人或事為規範對象,沒有普遍適用性。按照對《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的理解,批復要普遍適用應當按程序制定規範性文件。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若要普遍適用,應該按照《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制定規範性文件。 關於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這壹問題目前還有待解決。希望國家有關部門盡快修訂相關政策文件,將遊離於土地增值稅行為之外的應稅行為全部以法律規範的形式表現。這樣不僅有利於基層稅務機關防範執法風險,更有利於和諧稅收征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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