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的原值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認:
(壹)以現金出資取得的股權,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其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批準或核準的投資入股時與非貨幣性資產價格和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其原值;
(三)通過無償劃轉取得股權,符合《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照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且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增加額與相關稅費之和確認新轉增股本的原始權益價值;
(5)除上述情形外,股權原值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
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個人股權轉讓原值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認:
(壹)以現金出資取得的股權,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其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批準或核準的投資入股時與非貨幣性資產價格和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其原值;
(三)通過無償劃轉取得股權,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照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且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增加額與相關稅費之和確認新轉增股本的原始權益價值;
(5)除上述情形外,股權原值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