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
1,在市區有常住戶口5年以上並已成家(含35周歲以上單親家庭或單身家庭,結婚證、離婚證登記時間應為1周年);
城鎮常住戶口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鎮戶口;
居住5年以上,是指申請人在市區有常住戶口5年以上,按照戶口簿登記的遷移日期計算。
申請家庭是指由夫妻雙方和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離異或喪偶有子女的單親家庭、35歲以上的單身家庭。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確定的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家庭總資產低於30萬元;
家庭收入包括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工資、年薪、獎金收入(不含公積金、保險等。);生產、經營、投資、承包和租賃所得;勞務報酬所得。
家庭總資產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的全部現金、存款和各種投資以及房產、汽車、各種生產經營和家庭設備的現行市值之和。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如有,由單位出具證明;無單位從事生產經營的,由稅務機關證明;無業人員的收入由居委會證明。最低收入家庭以“低保”為證明,無需出具其他證明。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享受過福利分房、購買過保障性住房或參與過集資建房。
沒有福利的分房,就是沒有以房改的價格購買公房。
4.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
無房戶是指不擁有產權房、私有房屋未過戶、無商業門店、宅基地或自建房、有房但未辦理房產證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