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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法的利與弊

加速折舊的好處是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即在會計核算中增加了更多的費用攤銷,從表面上看企業的利潤減少了,但相對應的投資前期應繳納的所得稅降低了,有利於緩解企業在初創期或固定資產購置期的資金壓力。

加速折舊的弊端是在施行累進稅率情況下,應稅數量越多或金額越大,適用稅率也越高。如采用加速折舊,在後期企業的所得稅呈現逐年增長超過累計制稅率不同層級時所繳納的稅額呈現上升局面,導致企業增加了企業所得稅的支出,致使壹部分資金以所得稅的形式流失。

擴展資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後1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報送以下資料:

1、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於《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2、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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