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明確了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及相關政策,註意以下幾點: 1、《條例》及《細則》規定:購進固定資產取得 增值稅發票 可以抵扣銷項稅額,但購進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和自用的應征 消費稅 的摩托車、小汽車、遊艇)的固定資產(含混用的機器設備)及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的不動產以及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的原料費和修理費)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是這次 增值稅 轉型改革的關鍵點。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根據新《條例》、《細則》針對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政策的有關規定作出了補充,即: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統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但應註意以下幾點: (1)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在2008年以前發生固定資產購進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相關業務的扣稅憑證也不允許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要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以及自制或購進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要在當月計算並轉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納稅人發生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5)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等15個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政策文件從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3、因購置機器設備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銷項稅額,所以新《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明確了與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政策相關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 1、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列入了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範圍。即: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項目,其包含的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2、將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包括被盜、丟失、黴爛變質)時,與其購進相關的勞務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的抵扣,如:與購進貨物相關的運輸費、加工修理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