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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後 是否還要賠償?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壹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壹。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壹、故意殺人罪該怎麽賠償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只是原則性規定, 具體案情是更重要的。 關於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下: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 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 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 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 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 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 出額。 )?

3、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 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 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 依照前款 原則確定。 )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 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 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5、交通費、食宿費等。(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二、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壹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壹,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

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壹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托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壹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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