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壹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1、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2、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並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3、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4、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5、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衍生問題:
稅務如何認定關聯交易? (壹)壹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壹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壹方通過中間方對另壹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壹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壹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壹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壹方與另壹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壹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壹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壹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_
(三)壹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壹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壹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