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不需要備案,但需要註意以下兩類重要文書:
壹、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二、同期資料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附:什麽是關聯關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壹的,即構成關聯關系:
(壹)壹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壹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壹)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壹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壹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壹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壹)項規定,但壹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壹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壹)項規定,但壹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壹方控制。
(五)壹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壹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壹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壹)至(五)項關系之壹。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