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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債資比例問題

國家對這部分有特殊規定,屬於防止資本弱化

債權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2:1的部分,其利息不得所得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為5:1

但是能夠證明其利息是按照公允價格的除外。

也就是按照此,向A借款超過400萬以上,向B借款超過1600萬以上的部分,其利息不得所得稅前扣除

但是如果能證明其利息是按照市價支付的,則不受此限制

擴展內容:

關聯企業債資比怎麽計算

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關聯企業可以互相開票嗎

可以的,很多關聯企業都有實質性的業務往來的,這是正常現象,如果沒事就互開,稅務局同意,公司老板還不同意呢,開票要交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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