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_定》第七次修正;
法律依據:
《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第十九條
規定,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壹)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壹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規定,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壹)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壹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壹)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壹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壹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