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部門修改意見
(壹)市發改委修改意見。在化解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過程中,增加“由行業主管部門出臺‘黑名單’納入標準及相應聯合懲戒措施” ……。
(二)市城市管理局修改意見。建議將第四章職責分工第二十八條,“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對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修改為“德州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對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三)市稅務局修改意見。第十六條增加第二款,具體內容為“辦理不動產登記過程中,要貫徹先稅後證的原則,征收過戶交易環節稅收,保證地方財政收入,維護房屋市場交易秩序”。
(四)德城區政府修改意見。因德城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上劃,建議將第四章職責分工第二十八條,“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改為“市城管局。”
(五)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修改意見。建議第十三條修改為“......對於其中不屬於壹類高層住宅建築或屬於壹類高層住宅建築但消防設計文件未經施工圖審查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質量可由當地政府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條件評估,評估合格的,建設單位據此申報辦理消防備案手續。”
對於以上意見,我局全部予以吸收采納。
二、社會公眾意見
(壹)有關個人訴求。社會公眾對解決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關註度高,通過郵箱、電話、大多數反映對本小區不能辦理不動產證的訴求。對群眾反映的各小區問題情況,待文件實施後,將相關情況轉到工作專班;對提出按照文件某條款執行的建議情況,待文件實施後,符合條件的按照文件有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表述問題。對群眾通過郵箱提出的“項目責任主體”和“項目建設單位”是否壹致予以明確,避免理解偏差這壹建議,經研究予以采納。明確了“項目建設單位存在的,由建設單位作為完善項目相關手續責任主體;”“項目建設單位已終止,有聯建單位的,由聯建單位作為完善項目相關手續代辦主體。”
對於群眾提出明確辦證主體問題,文件經修改明確了項目建設單位存在和終止情況下完善項目相關手續的責任主體和代辦主體。對創新工作方式問題,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借鑒其他地市的經驗做法並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我們積極創新做好服務工作,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依法依申請做好不動產登記工作。
三、法律顧問和相關業務科室意見
在召開座談論證過程中,對適用範圍和條件第壹條建議將“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區、鎮區規劃建設範圍內”修改為“在德州市中心城區(德城行政轄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區、鎮區規劃建設範圍內”。將第十七條“在德州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或房屋所在地主要媒體公告滿15個工作日無異議”修改為“在德州市自然資源局門戶網站和不動產所在地公告滿15個工作日無異議”。以上兩項建議全部采納。
德州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