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5月1日營改增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3、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壹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4、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擴展資料
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優惠措施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中國政府網--小微企業都能減免哪些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