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壹、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1、黃偉晉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公訴機關: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常、張會建、常、邱倫福。
常春榮、文勇
案由:假冒註冊商標
案號:(2003)川綿刑66號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常、張會建、常、邱倫福、常春榮、文勇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向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與被告人常口頭約定提供原酒,常組織包裝物、商標共同生產假冒名酒。後常雇傭被告人文勇將綿竹大曲、江口春、尖莊、瀘州老窖二曲從在成都華豐美食城開設的酒類批發部運輸至常租住的成都中和鎮、雙流縣華陽鎮的出租屋,被告人常、張會建組織劍南春、全興,聘請被告人常、邱倫福、常春榮清洗酒瓶、倒酒,粘貼“劍南春”商標648份、“全興”商標300份、“瀘州”商標88份、“五糧液”商標96份。除五糧液外,被告人常雇傭被告人文勇將酒運至被告人在成都西南美食城開設的酒類批發部銷售。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張會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劍南春、五糧液、全興、瀘州老窖特曲的商標和包裝,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文勇、常、常春榮、邱倫福明知是上述被告人而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其行為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 * *論處。被告人、常、張會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邱倫福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常春榮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參與假冒註冊商標行為時間短,情節輕微,依法免予處罰。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經常希望其家人再次犯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3、25、1、26、1、4、27、1、2、64條,判處被告人常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會建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常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人邱倫福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榮免予刑事處罰。
壹審宣判後,黃偉晉等7名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應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應、顧、馮勝偉。
案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1.案號:(2004)浙杭西刑初字第336號。
2004年7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以(2004)杭刑檢字第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應、顧、馮勝偉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勝偉系廣州盛達整合營銷傳播機構駐杭州辦事處工作人員。在5438年6月初至同年2月23日期間,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明知廣州市陳大衛、莊妮提供的洗發水為寶潔(中國)公司生產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先後7次將標有上述註冊商標的寶潔(中國)有限公司生產的價值約1.5萬元的假冒洗發水銷售給原廣州寶潔公司外聘人員應、顧,以每箱10-15元提成的方式非法獲利7萬元。同期,被告人應、顧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在明知洗發水為假冒產品的情況下,將洗發水銷售給日化產品經銷商黃,被告人應、顧非法獲利654.38+0.5萬元。案發後,被告人馮勝偉投案自首。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勝偉、應、顧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馮勝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004年8月3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67、1、25、64、72、73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應夏虹有期徒刑。判處被告人顧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馮勝偉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王紅星、趙昆侵犯著作權案。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紅星、趙昆。
案由:侵犯著作權罪
1.案號:(2003)靜海法刑初字第2434號。
2003年6月3日,165438+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紅星、趙坤系北京石勒世紀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勒公司”)員工,負責軟件開發工作。2002年3月,他們從石勒公司辭職後,帶走了石勒公司KTV點歌系統軟件的源代碼,想繼續從事系統軟件的開發和銷售活動。2002年3月至2003年6月5438+10月,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對“石勒KTV寬帶服務系統”軟件進行輕微修改並復制安裝盤,將軟件副本銷售給Xi安雲誌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時空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11.9299元。
海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星、趙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王紅星、趙昆均積極參與並從中獲益,但趙昆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王紅星略小。
2004年2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第(壹)項、第25條第1款、第53條、第64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紅星有期徒刑1、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趙坤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王紅星、趙昆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審判案件
1.(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訴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公司。
上訴人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新東方學校(以下簡稱新東方學校)不服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1)第35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壹審法院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決,ETS作為托福考試的主持人和開發者,自主設計和制作托福考試試題,在美國註冊了53套托福考試試題。1997年8月,ETS與主要從事外語教學服務的新東方學校簽訂協議,允許新東方學校以非排他性的方式復制協議中所列的錄音產品和文字作品,供內部使用,不得對外銷售。該協議有效期為壹年。但新東方學校在其校園內和網絡上以出版物的形式向不特定的人出售托福考試試題,且許可協議到期後沒有簽訂新的協議。此外,ETS已經批準了“托福”商標在中國的註冊,批準的使用範圍為盒式磁帶、考試服務、出版物等。被控侵權的封面用醒目的文字標註“托福”。2001 1,ETS起訴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此前,新東方學校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托福考試試題由ETS開發設計,每道試題都需要多人經過多道步驟,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由其編制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保護。新東方學校未經ETS許可,以商業運作為目的復制並公開出售托福試題,侵犯了ETS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東方學校在其托福考試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的字體標註了“托福”字樣,商品類別與ETS註冊的商品類別相同。新東方學校的行為侵犯了ETS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判決新東方學校停止侵犯著作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壹審判決對新東方學校侵犯ETS著作權行為的認定正確,應予維持,但對侵犯ETS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賠償數額的認定和處理不當,應酌情予以糾正。在此基礎上,於2004年6月27日依法作出判決,維持壹審關於著作權的判決,撤銷壹審關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判決。
2.bonet Richewen Ole有限公司訴上海梅錚服裝有限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梅錚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錚)。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bonet Bonrie Cevenole S.A.R.L
原審被告:蒙特嬌(香港)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鄭)
原審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豪特霸)
原審被告人甘。
原審被告人:甘傳飛。
原審被告:許。
上訴人上海梅錚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梅錚)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第202號民事判決,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壹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bonet Richewen Ole有限公司是壹家從事服裝設計、制造和銷售的法國公司,在中國大陸註冊了花卉圖案、繁體字“夢特嬌”和花卉圖案組合四個商標,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服裝、鞋、帽等。香港梅子蒸由甘傳飛、甘在香港成立,註冊商標(以下簡稱“梅子蒸”商標)由受讓方取得,由梅子蒸的漢字、拼音字母“梅錚”和花瓣圖案組成。上海由甘在上海設立,並由授權在獨家使用“梅錚”商標。常熟豪特霸成立於徐,主要為上海美蒸加工銷售服裝。常熟好特吧生產的服裝上使用了“蒙特嬌梅錚”的標識,上海梅錚、常熟好特吧銷售的服裝上也使用了“上海嬌”的標識,包裝袋的裝潢與原告相似。此外,上海梅錚專賣店的貨架上每隔壹段距離都標有繁體拼音字母和花瓣圖形標誌,價簽上“商品(品牌)編號”標註為“蒙特焦”。上海梅錚在專賣店的店門、廣告牌、服裝和包裝袋上,常熟好特吧直接使用香港梅錚的公司名稱,並在服裝和包裝袋上印有“蒙特嬌”字樣。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梅錚、常熟好特霸生產銷售的上衣衣領、裏料上標註有“夢特嬌梅錚”標識,上衣左胸標註有“梅錚”拼音字母和花瓣圖形標識。“梅錚”拼音字母的顏色與服裝面料的顏色相同,突出了花瓣的顏色。與原告的“花圖形”相比,花瓣圖形只是缺少了葉子和莖。上海梅錚在專賣店的門上、廣告牌上、衣服上、包裝袋上,而常熟好特霸在衣服上、包裝袋上直接使用含有原告商標“夢特嬌”的公司名稱,包裝袋的裝潢與原告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梅錚、香港梅錚和常熟好特吧主觀上具有相同的侵權故意,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甘、甘傳飛、許分別為三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代表各自公司,故其造成的侵權後果應由公司承擔。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壹審法院判決三被告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判決後,上海梅錚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高院經審理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2004年7月6日,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索尼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訴蘇州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索尼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尼公司)
被告:蘇州西部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娛樂公司)
2003年6月5438+2月65438+2月,原告索尼公司發現西方娛樂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播放了索尼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黎明》三部作品(MTV),以索尼公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蘇州中院經審理查明,新力公司於2001年制作發行了含有涉案三部MTV作品的VCD光盤,涉案正版光盤封面背面標註了新力公司的著作權標記,並向國際唱片業聯合會亞洲辦事處進行了著作權登記。2002年6月5438+2月65438+2月,國際唱片業聯合會北京代表處委托經紀人劉英點播了西方娛樂公司經營的《黎明》在西部貓哥城演唱的8首歌曲,並將播放過程拍攝下來刻錄成兩張光盤。光盤包含三個MTV作品。蘇州市公證處對上述取證過程進行了公證。
法院認為,本案所涉MTV作品是以壹定的聲樂、器樂作品為基礎,根據音樂體裁和情景氛圍的不同特點,進行視覺創意設計,形成聲畫結合的視聽結構,同時在藝術處理上運用光、色、構圖的變化組合,通過三維動畫、數字剪輯等技術,體現導演、演員、攝影、剪輯、燈光的創造性勞動,是壹種視聽結合的藝術。索尼公司享有涉案的三部MTV作品的著作權。西部娛樂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索尼公司的展示權和獲得有償財產的權利,應當承擔停止侵權並依法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為西部娛樂公司沒有侵犯索尼作品的人身權,所以不再適用道歉的責任。賠償數額應根據本案涉及的作品類型、西部娛樂公司的業務規模、業務等級、侵權時間等酌情確定。新力公司提出的訴訟等合理費用由西部娛樂公司承擔。
2004年6月26日,蘇州中院判決西部娛樂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索尼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000元及其訴訟合理費用人民幣25441元,駁回索尼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均未依法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4.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四川老作坊酒廠、寧海長生食品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蕭山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賓五糧液)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廠(以下簡稱老作坊酒廠)。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海長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公司)。
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訴老作坊酒廠、長生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因雙方均不服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甬民楚兒字第95號民事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蕭山五糧液於2003年3月取得“作坊”商標,並許可宜賓五糧液獨家使用該商標。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於1999 65438+2月取得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生產“老作坊玉牌老作坊玉窖”酒,其中“老作坊”二字遠大於“玉窖”二字。長生公司從2002年6月5438+2月開始經營三個品種的老作坊玉窖酒。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享有“工坊”註冊商標專用權,應予保護。“老作坊”字樣是老作坊酒廠在葡萄酒“老作坊禦牌老作坊禦窖”中突出使用的,整體上與“作坊”的註冊商標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標的來源產生誤解或混淆。老作坊酒廠、長生公司侵犯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商標權。宜賓五糧液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作坊”牌老作坊酒和涉案作坊酒為知名商品,老作坊酒廠和長生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侵權;在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未明確主張專利侵權的情況下,專利侵權糾紛無需審理;由於蕭山五糧液僅在2003年3月享有“作坊”註冊商標專用權,而老作坊酒廠成立於2001年7月,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時間早於蕭山五糧液,且老作坊酒廠的企業名稱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程序取得的,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請求撤銷老作坊酒廠名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本案,根據蕭山五糧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老作坊酒廠侵權的持續時間以及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為停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綜合考慮賠償數額。
2004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老作坊酒廠、長生公司停止侵犯作坊註冊商標的行為;老作坊酒廠、長生公司分別賠償蕭山五糧液、宜賓五糧液經濟損失20萬元、65438+萬元(含為停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哈爾濱黑天鵝集團有限公司訴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黑天鵝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黑天鵝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爾濱黑天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黑天鵝公司)。
在哈爾濱黑天鵝公司訴廣東黑天鵝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壹案中,廣州中院判決廣東黑天鵝公司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賠償損失50萬元,駁回原告不正當競爭等訴訟請求。廣東黑天鵝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哈爾濱黑天鵝公司於2000年9月取得“黑天鵝”商標。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6月20日,1998。2002年4月,廣東黑天鵝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哈爾濱黑天鵝公司商標,國家商標局決定不予受理。5438年6月+2003年2月,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維持國家商標局不予受理的決定。二審期間,廣東黑天鵝公司將該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廣東黑天鵝公司雖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在國家商標局撤銷黑天鵝商標之前,黑天鵝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壹審法院未受理廣東黑天鵝公司的反訴,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影響廣東黑天鵝公司行使訴訟權利。本案的審理不需要以相關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持續使用至7月1993,1的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註冊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不得擴大地理區域和服務項目。但廣東黑天鵝公司與1,65438,993年7月之前使用“黑天鵝”商標和店名的案外人沒有隸屬關系,屬於不同的市場主體。廣東黑天鵝公司主張對“黑天鵝”商標享有優先使用權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廣東黑天鵝公司成立於1998+10月。“黑天鵝”商標註冊後,使用與哈爾濱黑天鵝公司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2004年4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