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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哪些熱點問題?

房產稅是根據房屋的計稅殘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者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問:融資租賃項下的房產何時開始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三條規定,承租人自2009年2月1日起,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沒有約定起止日期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承租人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

問:企業更換智能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等)時。)在寫字樓裏,是否需要將更換的設備價值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第壹條規定,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為保持和增加房屋使用功能或者使房屋達到設計要求,不得隨意移動壹切以房屋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建築設備等。,無論在會計上是否單獨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第二條規定,更換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其價值計入財產原值時,可以扣除原相應設備、設施的價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容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備件,更新後不計入房產原值。

問:城市郊區單位開辦的草莓采摘園種植草莓的地塊,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三條規定,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從事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直接用於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和養殖。

問:市區某電子零部件生產企業廠區綠化用地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89)第十三條規定,對企業廠區內(包括生產、辦公、生活區)的綠地,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暫免征收廠區外的公共綠地和向公眾開放的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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