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稅繳納:5421.23 * 16% = 867.36元。
3.國稅繳納增值稅的附加費:城建稅(市內7%,縣城5%,其他地方1%),教育費附加(其他地方3%)(各地征收的名稱不同,如防洪費、堤圍費、河道費、地方教育費附加等。大部分地區按1%收取,部分地區按2%收取)。
擴展數據:
壹般範圍
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銷售(含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項目
商品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商品期貨提交增值稅,在實物交割環節繳稅;
銀行出售金銀的業務;
當鋪賣死貨;
寄售業務是客戶銷售寄售商品的業務;
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生產、經銷集郵品和銷售集郵品。
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視同銷售貨物,均征收增值稅。
將貨物委托他人代銷。
代表他人銷售商品
將貨物從壹個地方轉移到另壹個地方(同壹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商品用於非應稅項目。
自產、委托或外購的貨物視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生產、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員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裝置;
3.舊書;
4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免費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殘疾人專用物品;
7.出售給自己使用的貨物。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