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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話補償和交通補貼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等福利待遇已貨幣化的,每月按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計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通知》對職工福利費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規定按月支付或按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輛改裝補貼、通訊補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節日補貼,無統壹餐食發放的每月午餐補貼等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1.中央和國家機關:處級每人每月13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800元,處級每人每月500元。

2、地方不得高於中央補助標準的130%。

3、邊境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不得高於中央補助標準的150%。

擴展數據

單位支付給個人的交通補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2006年第245號)規定:

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以現金和報銷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收入,視同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工資、薪金”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稅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用車和通信補貼收入,在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以“工資薪金”為計稅依據,

按月繳納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當月,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福利基金財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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