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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技術改造的相關優惠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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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2年企業所得稅(94年財稅字第001號)。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值7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核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發[1991]12號)。

2.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和培訓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財稅[2000]25號)

3.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外商投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企業或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3條第5款)

4.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5條第6款)

5.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75條第8款)

6.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設在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減免稅期滿後,在以後10年中,可按其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25號)

7.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25號)

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稅務機關核準後,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財稅[2000]25號)

9.通訊管道工程有關設備扣除。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伴等物品均屬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財稅[2003]16號)

10.郵政電信聯營業務稅項扣除。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壹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財稅[2003]16號)

11.新辦軟件生產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對中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0]25號)

12.特定機器設備加速折舊。電子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其他企業的某些特殊機器設備,也可實行雙倍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財工字[1996]41號、國稅發[2003]113號)

13.軟件折舊。企業購入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隨同計算機壹起購入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入的,作為無形資產按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進行攤銷,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內平均攤銷。(財工字[1996]41號)

14.軟件加速折舊。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財稅字[2000]25號)

15.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設備折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3年。(財稅[2000]25號、國稅發[2003]113號)

16.特殊設備加速折舊。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國稅發[2000]84號、國稅發[2003]113號)

17.開發費扣除。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據實扣除。(細則第27條)

18.技術開發費扣除。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流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和委托科研試制費等,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其各項費用增長幅度超過10%以上的,允許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稅發[1999]49號)

19.軟件企業工資支出扣除。對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軟件開發企業,可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財稅字[1999]273號)

20.資助研究開發經費支出扣除。對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資助非企業所屬或投資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資助支出,允許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當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國稅發[2000]24號)

21.特定企業費用扣除。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財稅[2000]25號)

22.電信企業稅前扣除。電信企業的下列項目,準予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國稅發[2000]147號)

(1)電話初裝基金、郵電附加費。按規定向用戶收取的電話初裝基金、郵電附加費上繳中央財政的。

(2)購置貨物支出。電信企業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儀器儀表、監控器等,如數額達到或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經審核,其購置支出應分期在稅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於2年。

(3)欠款損失。從2000年1月1日起,電信企業的用戶新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1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4)欠款損失。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用戶拖欠的月租費、通話費,拖欠時間超過3年仍無法收回的,經審核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5)郵政補貼資金。電信集團、移動通信、聯通、通信廣播衛星公司按規定上繳財政部的郵政補貼資金,準予稅前扣除。

23.研究開發經費資助扣除。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可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辦發[2000]78號、財稅[2001]5號)

24.科研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外國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法第19條)

25.特定地區高新技術企業減稅。下列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稅法第7條、細則第73條)

(2)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細則第73條)

(3)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細則第73條)

26.先進技術企業減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設在中西部地區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及國務院批準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2免3減"的現行優惠政策期滿後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能低於10%. (國稅發[1999]172號)

27.軟件折舊與攤銷。企業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財稅[2000]25號)

2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設備折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財稅[2000]25號)

29.特殊設備折舊。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國稅發[2000]84號)

30.高新技術企業廣告支出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和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國稅發[2001]89號)

31.新興產業廣告支出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的新生成長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國稅發[2001]89號)

32.部分行業廣告支出扣除。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家電、軟件開發、集成電路、通信等業務的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國稅發[2001]89號)

33.科研用地免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科研設施的,免征契稅。(條例第6條)

34.中國聯通公司廣告宣傳規定。同意該公司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現有主營業務收入的8.5%在企業所得稅前合並計算扣除。關於固定資產價值調整的折舊處理,中國聯通公司因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補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舊,不允許在補提年度扣除,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繳的稅額可抵頂以後年度應繳的所得稅。關於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規定,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開支。考慮到電信行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的培訓等實際情況,按照國發[2002]16號文件精神,同意中國聯通公司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準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國稅函[2003]1329號)

35.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及原北方10省電信公司更名為通信公司後新設立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並入而增加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36.江蘇省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兩個密集型企業"稅收優惠。(國稅函[2004]728號)

37.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為建造日產4000噸水泥熟料新型幹法水泥生產線所采購的相關設備,在各項單證齊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等)、審核無誤的情況下,按照采購國產設備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國稅函[2004]943號)

38.東北地區軍品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財稅[2004]227號)

39.上海汽輪發電機有限公司從2005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353號)

40.納西姆工業(中國)有限公司從2004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340號)

41.惠州住潤電裝有限公司從2004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344號)

42.惠州東風易進工業有限公司從2005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625號)

43.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所得,從2004年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633號)

44.清遠華能制藥有限公司從2005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5]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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