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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獎勵納稅大戶的思考

目前,壹些地方稅務部門為了更好地完成稅收任務或配合政府的投資項目,出臺了對納稅大戶的激勵政策。我認為從公共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將納稅人的義務表述為:“按時如實申報”和“按時納稅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暫停征收、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表面上看,壹些地區采取的“獎勵”本質上是讓納稅大戶受益,相當於返還部分稅款,涉嫌違法。

獎勵納稅大戶似乎會鼓勵更多的稅收並吸引投資者。但是,依法納稅是經營者的基本義務,是踐行國家稅法的應有之舉。所以無論企業交多少稅,都是應該履行的義務,獎勵納稅大戶本質上就是獎勵他們依法納稅。而且更多的小戶依法納稅,甚至包括很多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公民。為什麽他們不能享受同樣的獎勵待遇?或許獎勵納稅大戶的行為可能會創造壹點投資優勢,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在這場經濟手段博弈的盛宴中,我們只看到了利益的小聰明,卻看不到法律應有的矜持和尊嚴。

我認為政府是時候認真反思混合投資政策了。資本的本質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企業是否願意落戶和做大做強,主要取決於壹個地方的投資環境,即政府服務的效率和當地的法律環境。對納稅大戶的財政獎勵並不能證明投資環境就會好。與投資環境建設相比,對納稅大戶的財政獎勵是壹種治標不治本的行為。獎勵納稅大戶給人壹種錯覺,納稅似乎從義務變成了權利。政府可以鼓勵和倡導屬於義務範圍的納稅行為,但不需要動用財力重獎,只懲罰逃避義務的人。其實稅收原則中有壹個基本原則,就是“受益原則”。這壹原則認為,不同的個人或企業繳納的稅額,應該與他們從政府獲得的服務的質量和數量成正比。換句話說,妳從政府享受的服務越多,質量越高,妳就應該繳納越多的稅。顯然,納稅大戶之所以能成為納稅大戶,無疑與他們從政府那裏獲得了更多的公共服務有關,因為富人和企業總是比低收入者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從這個角度來說,獎勵納稅大戶是違背“受益原則”的。從功利角度看,獎勵納稅大戶也降低了整個社會的整體效用。社會的總效用是每個人滿意度的總和。對於“納稅大戶”來說,邊際效用(即增加的滿意度)趨近於零。換句話說,社會總效用沒有增加,反而可能減少了。用這些資金來幫助那些最需要幫助的人將會大大增加社會的總效用。企業的利潤來源是消費者,企業繳納的稅收最終來自消費者。稅收應該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中國現在面臨著國際出口下滑、國內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等宏觀經濟環境。政府的上策應該是加強社會保障,縮小貧富差距來刺激內需,而不是獎勵納稅大戶,擴大貧富差距,進壹步制造單純的生產過剩。

綜上所述,從最善意的角度來說,政府只是想增進感情,拉住這些企業,做壹個親商的“示範”。但資本是逐利的,在乎市場,不在乎感情。所以與其采取這樣的措施,不如培養市場,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如下。至於獎勵納稅大戶這種做法的制度原因,我認為是預算的軟約束——主管官員壹拍腦袋就能慷慨地用巨額公款獎勵“大戶”。所以,我強烈反對這種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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