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幹規定》。
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為引導和規範文化事業發展,從1997 65438+10月1起,在全國範圍內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已征收的,不再重復征收)。
(壹)各類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建設費。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廣告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其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娛樂業和廣告業營業稅時壹並征收。中央和國家機關下屬單位繳納的文化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地方政府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三)文化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建立文化建設專項資金。文化建設費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鼓勵對文化事業的捐贈。
為鼓勵社會力量資助文化事業,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對下列文化事業的捐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壹)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公司、京劇公司等全國性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和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繼續實施優惠的財稅政策。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我們將逐步增加對文化事業的資金投入,並繼續實施優惠的財稅政策。
(壹)九五期間,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優惠財政政策的規定》(〔94〕財稅字第089號)中規定的七種出版物、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的出版物,繼續先征後退增值稅;對國務院批準的電影制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中央和省級財政根據宣傳文化企業上壹年度實際入庫支出預算,繼續設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要繼續在預算中安排部分專項資金,納入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因稅制調整而停止財稅優惠政策的,各級財政部門應通過預算解決宣傳文化單位產生的經費問題。
(二)適當增加“萬裏邊境文化走廊”補助資金。安排壹定數額的民族事業和邊境建設經費,支持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發展。地方相關政策也要逐步加大對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文化事業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專項資金制度
為促進宣傳文化事業發展,增強調控能力,保障重點需求,規範資金管理,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建立健全相關專項資金制度。
專項資金的來源是預算內資金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收費等預算外資金。財政部門要對專項資金進行預算安排,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征收預算外資金。當前要重點完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優惠劇(節)創作演出專項資金”、“民族電影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出版發展專項資金”等制度。
專項資金是財政資金。要按照有關財政法規的要求,完善制度,加強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