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支付補償款的單位往往是壹些實際收到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這些單位的薪酬收入能否免征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時,無論支付征地補償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性資金,只需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該行為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不征收營業稅。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和納稅人搬遷補償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壹條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因此,無論資金來自何處,納稅人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拆遷補償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其次,產權置換的房子要交營業稅。產權置換也叫產權置換。根據評價方法的不同,有兩種替換方法。壹、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對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然後用新建房屋的產權進行價值的等價置換。二是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是指以建築面積為基礎,不結算安置區域內差價的異地產權調換。在上述產權置換中,由於負責補償的單位將自有房屋用於交換債務,根據稅法規定,被置換的房產應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2007〕76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為拆遷戶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房產所有權形式進行的經濟利益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已將房地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拆遷戶,並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其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的稅目繳納營業稅。
被置換的財產沒有獲得收入。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5]549號)明確規定,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營業額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稅。對於還款面積與拆遷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同類住宅的成本價核定征收營業稅。雖然這個文件是對外資企業營業稅問題的答復,但是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營業稅政策的處理是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