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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生產的軍品免稅政策

1,現行法律法規針對傳統軍工企業,非公企業參與軍工沒有制度保障。壹些承擔軍品生產的企業的免稅政策基本都是針對軍工企業的,軍品維護費和補貼都是針對中央預算內的軍工企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號文件財稅字[94] 001號規定,除軍工、軍工系統企業以外的壹般工業企業生產的軍品,僅限於槍支、炮、地雷、炸彈、軍用船舶、飛機、坦克、雷達、電臺、船用柴油機、各種槍用瞄準鏡和瞄準鏡。

有些政策已經明顯不適應形勢的要求,但仍在執行,這也讓民營企業難以承受。

國防科工委壹位專家表示,“過時”的政策客觀上制約了民營企業進入軍工行業的發展。比如198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生產經營。1994實施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於國務院確定的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采取國有獨資形式。

同時,該專家認為,軍工行業標準與民用行業標準不壹致,導致各行業技術分割,產品技術標準難以統壹。“由於配套軍品涉及的行業較多,每個行業基本都有自己的行業標準,非公企業在承擔軍品生產任務的同時,很難統壹技術標準。”

對於參與軍工生產的民營企業來說,最重要的是要有“三證”:保密認證、質量認證和軍工科研生產許可證。雖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已經出臺,但部分企業仍難以獲得涉密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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