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有壹個條件,農產品必須是“本合作社成員生產的”,否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2.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裏明確購買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免稅農產品”,其他農產品或商品必須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進行抵扣。因此,應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給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其他農產品。
3.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和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這裏規定的是,只有向合作社成員銷售上述六種商品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否則不能享受免征優惠。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不僅要把握銷售目標,還要把握規定的商品項目。
4.被視為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的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
號)規定“自產農產品”: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中的第壹項。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種植、收獲植物和飼養、捕撈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購進農產品,以及生產加工後仍列在註釋中的農產品,不在免稅範圍內,按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2)營業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
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服務、家禽水產動物養殖及疫病防控項目免征。
營業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森林銷售經營營業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
號)規定,納稅人單獨提供森林管護服務的所得中,提供農業機械化耕作、排灌、病蟲害防治和植物保護服務取得的所得,免征營業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幹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2號)規定,農業生產者為從事農業生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國家規定的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以及其他農業經濟活動的相應稅收優惠。也就是說,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上述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業、林業、牧業、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壹步明確了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包括:1。企業從事種植蔬菜、谷物、馬鈴薯、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培育農作物新品種,種植中藥材,培育和種植樹木,飼養家畜和家禽,采集林產品,灌溉和初級農產品。
2.企業從事花卉、茶葉等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和內陸水產養殖。
企業所得稅按目標收入的壹半征收。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經依法登記,可以取得法人資格。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文件,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執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稅法不同的壹個最顯著的特點是實行企業所得稅制度。毋庸置疑,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國家規定的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農業經濟活動的相應稅收優惠。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的稅收優惠待遇。
(四)其他相關稅收:根據前述稅收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經濟活動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1,城鎮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號)關於從事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從事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直接使用的土地,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要把握的關鍵是,土地必須“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不能挪作他用。不符合這壹用途要求的人必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財產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鑒於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發生了較大變化,規定保護農業。
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住宅用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這裏還要強調的是
“農、林、牧、漁業用地”。
3.印花稅。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合作社成員簽訂的農業
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這裏需要區分的是內部、外部和農業生產。
商品、非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非農業生產資料等。,符合免稅條件的,不符合條件的。
稅收。
4.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
設置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占用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
漁業水域養殖水面、灘塗等其他農用地中“建造房屋或者從事非農建設”規定的農用地。
不征收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壹步明確
確認《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在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具體包括:存放農業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產品。
儲存設施;培育和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路徑和木材運輸路徑;農業
工業科研、實驗和示範基地;野生動物保護,森林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
材料檢疫設施;農業生產專用的排灌、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通訊基礎。
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所必需的住宿和管理設施;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其他服務。
生產設施。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占用農用地從事上述生產設施建設的,不征用耕地。
職業稅,否則就應該照章征收。
5.旅行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非機動車船(不含
非機動駁船、拖拉機和漁(養殖)船免征車船稅。
6.車輛購置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4〕66號)規定,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機
動力,三輪,功率不超過7.4千瓦,負載不超過500公斤,最高速度不超過40公裏/小時
機動車。
7.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為農、林、牧、漁業生產而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的,免征契稅。
二、必須把握稅收征管的要求。
(壹)嚴格區分社會性和社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農產品必須是本合作社成員生產的。
社會以外的企業或個人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買賣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所謂“本合作社成員”,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認可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程按照章程規定履行了入社手續,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在這裏。
“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傳統概念中的村委會或居委會。其內涵相當豐富,是按法定程序進入的。
俱樂部是俱樂部的成員,否則就不是俱樂部的成員。
(二)嚴格區分免稅農產品和應稅農產品。根據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買免稅農產品的,只能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屬於免稅農產品範疇。那麽哪些產品是「免稅農產品」?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註釋中所列的直接從事植物種植、收獲、動物養殖和捕撈的自產農產品,主要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養殖業生產。為單位和個人出售收購的農產品,以及為單位和個人收購農產品生產、
加工後仍銷售的農產品不在免稅範圍內;農業生產者以自產茶青為原料,經過篩選、風選、分揀、切絲、烘幹乃至堆碼制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稅的規定執行,應嚴格區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以按照財稅[2002]12號的規定,按照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符合免稅條件的農產品,可以按照13%的抵扣率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也就是說,對於不符合免稅農產品條件的應稅農產品,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銷售時需要考慮增值稅的問題。
(3)
要嚴格區分免稅商品和應稅商品。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商品可能很多。
物種,但只有且只有。
"
農用薄膜、種子、苗木、化肥、農藥、農業機械
"
等等六種商品和
"
給我們的成員
賣
"
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照顧,經營的其他商品都要按規定申報納稅。
增值稅。如果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就要準確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和銷項稅。
項目稅,應納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
納稅人同時執行不同的稅率
貨物或應稅服務,
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
未單獨核算
對於銷售,稅率應更高。
"
第十七條:
"
對從事減免稅項目的納稅人進行單獨審核。
計算減免稅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減免稅。
"
因此,農民
專業合作社應當進行真實、準確的會計核算,
嚴格區分免稅商品和應稅商品,
不同稅率貨物的銷售
額,否則享受不到低稅率和免稅政策的照顧。
(四)嚴格區分農業和非農業用途。營業稅條款
"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
用於農業生產
"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
"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
"
,房地產
稅收規定的
"
農、林、牧、漁業用地
"
、
規定的印花稅
"
與合作社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合同
數據購銷合同
"
、耕地占用稅的規定。
"
關於占用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規定。
農業用地
"
、契稅條款。
"
納稅人有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用於農業的權利,
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
"
等待
"
供農場使用
"
應稅項目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照顧,而不是
"
供農場使用
"
該項目是
所有的稅都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納。
(五)準確核算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
每個企業
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應扣除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部分。
虧損後的余額是應稅收入。
"
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
"
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
工業項目收入
"
按照規定準確核算後,可以享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這兩個都有
有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也有可以減征的收入項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6條: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
免征企業所得稅:
1
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
2
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三
中草藥種植;
四
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五
家畜和家禽的飼養;
六
收集森林產品;
七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和維修等。
商業項目
八
海洋捕魚。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
種植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所以要準確劃分和核算各自的收入。
第三,需要辦理所有相關的配套手續
(壹)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農民
民間專業合作社應當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進行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10條規定:
"
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應滿足以下條件:
(
我)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確認的居住地;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持有
機構創始人出席的成立大會。創始人是在社團成立時自願成為社團成員的人。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與農民從事專業合作的人員,
與合作經營的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企業,
機構或社會組織,
能夠利用農業
私營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
認可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加入俱樂部履行章程的規定
續,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編制成員名冊並登報。
記住風琴。在其成員中,農民至少應占成員總數的80%。總共有20名成員
以下,
規定可以有企業、
機構或社會團體成員;
如果成員總數超過20,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社會。
(二)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
"
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作為壹個俱樂部,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申請設立登記:
(1)
註冊申請;
(2)
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三)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
董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5)
出資成員的簽名,
已蓋章的出資清單;
(6)
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
同時要求由登記機關承擔。
自申請註冊之日起20天內完成,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
歸還規則
定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三)辦理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
"
企業,
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
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
有相關證書,
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
審核並頒發稅務登記證。
"
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
十天內,妳必須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
國務院蔡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
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
財政部
2008
年
1
月球
16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已於年月日發布。
》
(會計
[2007]15
通知),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工作的壹般規定中,根據《會計法》
、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規範其會計工作,以
"
根據本制度和會計行業的規定
業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要本著民主的精神,自我
自願的原則,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和記賬。
"
農民專業合作
《社會財務會計制度》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
組織編制
編制年度經營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在股東大會上召開。
15日前,放在辦公室,供委員查閱;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進行交易,
與使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單獨核算。
財務會計系統不僅是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核算的需要,也是補充的需要
加強內部管理、分配盈余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盈余主要基於
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金額)比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設立的農業
民間專業合作社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之壹。
因此,
每個成員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會員賬戶,明細分類核算。